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药文化研究会蒙医药分会——Mongolian Medicine Branch of China Pharmaceutical Culture Society,缩写:MMB,CPCS。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与医药、健康、文化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在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的指导下,大力弘扬医药文化,促进蒙医药事业发展,在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与社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我国医药事业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所属管理部门:本分会隶属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总会),接受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分会会长单位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暂定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发区荣升广场D座151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业务范围:通过文字、文学、文艺、文体、文物、媒体、网络等文化形式或载体,围绕中医药(蒙医药)的药学、药品、药企等相关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理论研究、专业培训、书刊编辑、咨询服务。主要业务工作是:
(一)保护传承医药文化,围绕医药教育、科研、开发、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挖掘蒙医药的“理(理论、学说),艺(工艺、技术),史(史志、传记),德(道德、风范),法(法规、制度)”的文化内涵,在总会指导下组织国内外科技与文化交流,举办论坛讲座,介绍推广经验。
(二)开展医药政策法规、发展趋势、科研动态、市场信息、现代化管理、科普宣传等方面的咨询。
(三)按照本分会的基本结构和工作原则,为社会和会员提供公共服务,开展标准化研究、广告宣传、新闻发布、市场策划、产品推广、大数据研究等方面提供服务。
(四)组织专业培训,组织交流和国内国外考察。
(五)在全社会进行健康科普宣传,宣传推广医药文化理念,构架文化传播的信息交流平台,设立网站、微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编印专业书刊、摄制影视作品。
(六)以多种形式展示现代蒙医药成果,促进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以文化服务于医药事业及及产业的发展。
(八)完成政府部门授权及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包括推荐的入会人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总会章程和本分会的工作办法;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在本分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医药事业,并愿为推动医药文化、事业、产业研究的深入发展做贡献。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推荐入会人员;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公布于各会员,报总会备案;
(三)本分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推荐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线上或线下表决)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总会同意,且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机构;
(七)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线上或线下表决)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总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任职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总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是非独立法人机构,会长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负责重要决定,总会对接;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会审议,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根据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章程》、分会《工作办法》规定,制定了《中国药文化研究会蒙医药分会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由理事会审议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会费标准: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理事单位5000元/年,
会员单位2000元/年,个人会员200元/年。
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缴纳会费,会员单位推荐的入会人员无需
缴纳会费,会费交至中国药文化研究会财务工作部,开具民政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提供会员。
开户单位:中国药文化研究会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大运村支行
银行帐号:329856033145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收取的会费缴入总会对应账户,总会财务统
一管理,经费必须用于分会工作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分会严格执行总会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报销账户,保证财务报销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报账人员进行会费收取和经费使用核算,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换届时,必须向总会和会员大会作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的相关聘请人员工资待遇参考当地标准,分会派出工作人员差旅费用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六章 工作办法的完善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分会工作办法内容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修改工作办法,须有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30日内,报总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总会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总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办法经2023年4月28日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办法自总会按有关规定核准之日起生效。